文藻外語大學街頭舞蹈社組織章程
The Constitution of Hip Hop Club of Wenzao Ursuline
University of Languages
於82年7月訂定
於95年7月6日修正通過
於96年6月21日修正通過
於98年7月7日修正通過
於102年8月1日修正通過
於106年6月13日修正通過
第一章 總則
- 本社定名為「街頭舞蹈社」〈以下簡稱本社〉。
- 本社宗旨為提供文藻同學一個正當良好的學習舞蹈場所,避免同學為學習熱門舞蹈而涉足不良場所,並藉由練習舞蹈紓解生活及課業上的壓力,鍛鍊強健的體魄,表現文藻學生的青春、活力。
- 本社隸屬於課外活動指導組,並接受其指導。
- 為使本社運作有所依據,並且確立學習的目標及方向,而成立本章程。
- 本社創立之宗旨如下:
一、提倡校內社團活動之運動氣氛
二、發揚正確嘻哈街舞文化
三、推展街舞文化之活動
第二章 組織
-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構,平時授權於核心組織以行其職。
- 本社核心組織由社長、副社長及各組負責人組成,有決策之權力,及推動社務之義務。
- 本社聘請指導老師一名,負責舞蹈教學,並指導社務。
第九條 本社社長、副社長及各級幹部須參加社團滿一年、具有工作服務熱忱,及有領導能力者方可被提名為候選人。
第十條 社長、副社長之辭呈須經由社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,經過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員同意表決後方可執行。
第十一條 各級幹部之辭呈須經由社長、副社長同意後方可執行。
第十二條 顧問為前一屆社長所擔任。
第十三條 本社組織系統請見附件一。
第三章 各幹部之職權
第十四條 社長:
1、為社團之領導者,領導各組及組員。
2、為社團之負責人,負責社團之一切事務。
3、監督本社幹部工作之執行。
4、作為指導老師與社員之間的溝通橋樑。
5、本社相關重大事務之最高決策人。
6、負責開會通知之事宜。
第十五條 副社長:
1、協助社長推展社務。
2、為社長之代理人。
3、負責社團點名及請假手續。
4、活動公假申請之事宜。
第十六條 活動組:
1、負責社團內社課外的暖身活動,帶動社團內舞蹈學習風氣。
2、主要執行社團相關活動。
3、活動計劃書繕打之事宜。
4、社團音響之保管。
5、負責社團練習、活動場地之借用。
6、社團大小活動之器材搬運及事前測試。
第十七條 公關組:
1、負責校外聯繫。
2、廠商及外賓接洽事宜。
3、宣傳之主力。
第十八條 文書組:
1、本社各項會議紀錄之整理及保存。
2、本社大型會議之簽到記錄。
3、通訊錄及文宣海報之製作。
第十九條 總務組:
1、掌管本社財務的收入及支出。
2、負責社團財產物品的採購維修等事宜。
第二十條 資訊組:
1、社團相關網站家族之維護及更新。
2、活動照片影片之拍攝及製作。
3、活動問卷製作以及分析。
第四章 社員
第二十一條 凡本校對街舞有興趣且願意遵守社團章程之同學,經報名且通過甄選者皆可參加。
第二十二條 本社社員有以下權力:
一、有選舉、罷免及被選舉權。
二、社員將不定期收到與舞蹈相關資訊、報導。
三、本社社員有以下義務:
- 參加社團各項活動之義務。
- 服從幹部會議及社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。
- 推廣校園習舞風氣。
- 凡社員不得無故不參加社團活動,如因故無法參加時應依社團請假辦法辦理。
- 凡上社課時間,須穿著寬鬆、吸汗、合宜、透氣之運動服。
第五章 會議
第二十三條 本社會議分為社內會和社員大會,由社長召開之。
第二十四條 每學期召開兩次社員大會,於學期初與學期末各一次。如遇到重大事件時,可由社長召開臨時社員大會,若社長因故無法召開,則由副社長代為召開。
第二十五條 社員大會除改選幹部與討論議案外,應由幹部報告各組織運作情
形,經討論並改進之。
第二十六條 社內會議由社長不定期召開,每個月至少一次,討論社務及檢討得
失,並且定期檢討社課課程之內容及改進。
第六章 活動
第二十七條 本社須不定期地提供全校同學舞蹈資訊及辦理全校性可參加之活
動。
第二十八條 本社可視情形參與校外相似類型之團體所舉辦的活動,如熱舞比賽
、成果展等。
第七章 經費
第二十九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:
- 社員定期繳交之社費,金額由核心組織開會決定。
- 課外活動費之補助。
- 向外尋找贊助廠商。
- 外接活動之酬勞。
第三十條 本社經費之收支由社長、副社長、總務組長裁決之,金額巨大之特
別支出則由總務組長提出預算,經社內會議通過後方可執行。
第八章 選罷法
第三十一條 本社幹部有社長及副社長各一人、活動組、公關組、文書組、資訊
組、總務組組長各一人,副組長則由該屆核心幹部決定是否設立。
第三十二條 幹部之產生方式由當屆幹部選出下屆正副社長後,由下屆正副社長及留幹之幹部同意並提出人選,經幹部會議出席率達全到得以投票表決,同意票數過半者即為新任幹部。
第三十三條 幹部之罷免,依下列之規定:
- 罷免案應敘述理由,並由社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提案簽署,向社長提出。社長收到罷免案後在十天內召開社員大會,社員大會達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,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上社員同意,罷免生效。
- 若欲罷免對象為社長,罷免案則向副社長提出,並由副社長召開社員大會。
- 罷免案如經否決,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,不得再對其為罷免案之提出。
- 除了上述罷免法,若發生幹部有不當行為且已影響到其他幹部執行工作,使得其他幹部一致認為有除名之必要,則經過社長、副社長、各級幹部表决過半數,罷免生效。
第九章 附則
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適用於本社每位社員及幹部。
第三十五條 社員大會及社內會議之決議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。
第三十六條 本組織章程呈報課外活動指導組,經課外組組長、學務長核可後執
行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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