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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藻外語大學街頭舞蹈社組織章程

The Constitution of Hip Hop Club of Wenzao Ursuline

University of Languages

827月訂定

9576日修正通過

96621日修正通過

9877日修正通過

10281日修正通過

106613日修正通過

 

第一章 總則

  • 本社定名為「街頭舞蹈社」〈以下簡稱本社〉。
  • 本社宗旨為提供文藻同學一個正當良好的學習舞蹈場所,避免同學為學習熱門舞蹈而涉足不良場所,並藉由練習舞蹈紓解生活及課業上的壓力,鍛鍊強健的體魄,表現文藻學生的青春、活力。
  • 本社隸屬於課外活動指導組,並接受其指導。
  • 為使本社運作有所依據,並且確立學習的目標及方向,而成立本章程。
  • 本社創立之宗旨如下:

一、提倡校內社團活動之運動氣氛

二、發揚正確嘻哈街舞文化

三、推展街舞文化之活動

 

第二章 組織

  •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構,平時授權於核心組織以行其職。
  • 本社核心組織由社長、副社長及各組負責人組成,有決策之權力,及推動社務之義務。
  • 本社聘請指導老師一名,負責舞蹈教學,並指導社務。

第九條 本社社長、副社長及各級幹部須參加社團滿一年、具有工作服務熱忱,及有領導能力者方可被提名為候選人。

第十條 社長、副社長之辭呈須經由社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,經過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員同意表決後方可執行。

第十一條 各級幹部之辭呈須經由社長、副社長同意後方可執行。

第十二條 顧問為前一屆社長所擔任。

第十三條 本社組織系統請見附件一。

 

 

第三章 各幹部之職權

第十四條 社長:

1、為社團之領導者,領導各組及組員。

      2、為社團之負責人,負責社團之一切事務。

      3、監督本社幹部工作之執行。

      4、作為指導老師與社員之間的溝通橋樑。

      5、本社相關重大事務之最高決策人。

      6、負責開會通知之事宜。

第十五條 副社長:

1、協助社長推展社務。

2、為社長之代理人。

3、負責社團點名及請假手續。

4、活動公假申請之事宜。

第十六條 活動組:

1、負責社團內社課外的暖身活動,帶動社團內舞蹈學習風氣。

           2、主要執行社團相關活動。

           3、活動計劃書繕打之事宜。

4、社團音響之保管。

5、負責社團練習、活動場地之借用。

6、社團大小活動之器材搬運及事前測試。

第十七條 公關組:

1、負責校外聯繫。

2、廠商及外賓接洽事宜。

3、宣傳之主力。

第十八條 文書組:

1、本社各項會議紀錄之整理及保存。

2、本社大型會議之簽到記錄。

3、通訊錄及文宣海報之製作。

第十九條 總務組:

        1、掌管本社財務的收入及支出。

        2、負責社團財產物品的採購維修等事宜。

第二十條 資訊組:

        1、社團相關網站家族之維護及更新。

        2、活動照片影片之拍攝及製作。

         3、活動問卷製作以及分析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第四章 社員

第二十一條 凡本校對街舞有興趣且願意遵守社團章程之同學,經報名且通過甄選者皆可參加。

第二十二條 本社社員有以下權力:

一、有選舉、罷免及被選舉權。

二、社員將不定期收到與舞蹈相關資訊、報導。

三、本社社員有以下義務:

  • 參加社團各項活動之義務。
  • 服從幹部會議及社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。
  • 推廣校園習舞風氣。
  • 凡社員不得無故不參加社團活動,如因故無法參加時應依社團請假辦法辦理。
  • 凡上社課時間,須穿著寬鬆、吸汗、合宜、透氣之運動服。

 

第五章 會議

第二十三條 本社會議分為社內會和社員大會,由社長召開之。

第二十四條 每學期召開兩次社員大會,於學期初與學期末各一次。如遇到重大事件時,可由社長召開臨時社員大會,若社長因故無法召開,則由副社長代為召開。

第二十五條 社員大會除改選幹部與討論議案外,應由幹部報告各組織運作情

形,經討論並改進之。

第二十六條 社內會議由社長不定期召開,每個月至少一次,討論社務及檢討得

失,並且定期檢討社課課程之內容及改進。

 

第六章 活動

第二十七條 本社須不定期地提供全校同學舞蹈資訊及辦理全校性可參加之活

           動。

第二十八條 本社可視情形參與校外相似類型之團體所舉辦的活動,如熱舞比賽

、成果展等。

 

第七章 經費

第二十九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:

  • 社員定期繳交之社費,金額由核心組織開會決定。
  • 課外活動費之補助。
  • 向外尋找贊助廠商。
  • 外接活動之酬勞。

第三十條   本社經費之收支由社長、副社長、總務組長裁決之,金額巨大之特

別支出則由總務組長提出預算,經社內會議通過後方可執行。

 

第八章 選罷法

第三十一條 本社幹部有社長及副社長各一人、活動組、公關組、文書組、資訊

           組、總務組組長各一人,副組長則由該屆核心幹部決定是否設立。

第三十二條 幹部之產生方式由當屆幹部選出下屆正副社長後,由下屆正副社長及留幹之幹部同意並提出人選,經幹部會議出席率達全到得以投票表決,同意票數過半者即為新任幹部。

第三十三條 幹部之罷免,依下列之規定:

  • 罷免案應敘述理由,並由社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提案簽署,向社長提出。社長收到罷免案後在十天內召開社員大會,社員大會達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,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上社員同意,罷免生效。
  • 若欲罷免對象為社長,罷免案則向副社長提出,並由副社長召開社員大會。
  • 罷免案如經否決,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,不得再對其為罷免案之提出。
  • 除了上述罷免法,若發生幹部有不當行為且已影響到其他幹部執行工作,使得其他幹部一致認為有除名之必要,則經過社長、副社長、各級幹部表决過半數,罷免生效。

 

第九章 附則

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適用於本社每位社員及幹部。

第三十五條 社員大會及社內會議之決議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。

第三十六條 本組織章程呈報課外活動指導組,經課外組組長、學務長核可後執

行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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